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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
实验室建设发展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实验室建设发展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译名Laboratory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Branch。
第二条 性质:分会为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下设分支机构,是由全国从事实验室建设相关领域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宗旨:遵守自愿、平等、合作、共享、发展的原则,本着“专业支持,协作共赢,携手相伴”的服务理念,利用协会及分会在实验室建设服务领域的专业优势,搭建中国实验室建设服务整合平台,通过与实验室建设领域产业企业的深度合作,在政府、实验室及与实验室建设服务相关的企业之间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探索实验室建设服务体系建立与健全,推动我国实验室建设服务领域产业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分会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是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总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业务主管并经民政部登记注册。分会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业务范围
(一)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相关企业家的作用,通过整合国内实验室建设服务等领域的专业资源,建立实验室建设服务产业交流平台,统一协调国内相关产业企业的发展,宣传国家相关政策,介绍、交流创办、运营和发展实验室建设服务企业的经验,推动实验室建设、装备领域研究成果的转化;
(二)探讨实验室建设服务产业企业的发展战略,研究国家相关部委规划下实验室建设服务领域的相关政策与标准,响应政府政策制定;
(三)开展实验室建设服务领域的政策与业务研究、业务指导、编制相关服务规范,参与制定实验室建设标准,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重点进行相关学术研究、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项目推广、标准编制等。不介入企业经营活动;
(四)积极推进我国实验室建设服务产业人才队伍的资质认证和考核制度,培训实验室建设服务产业企业所需的各类专业人员;
(五)推动实验室建设的信息化建设,研究和探索互联网+背景下的实验室建设专业化趋势和发展方向;
(六)总结推广实验室建设服务领域的最佳实践,定期组织“实验室建设管理和装备技术创新成果”的评审和推广;
(七)促进绿色实验室的建设,推动实验室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广泛推广成熟的节能技术,提升实验室的后勤管理效率;
(八)开展专业的培训活动,为实验室建设培训具有专业素质的现代化人才,同时和专业培训机构广泛合作,推动会员单位和会员持续学习;
(九)举办与实验室建设相关的国际、国内交流,专业论坛和研讨会;
(十)举办专业年会、会员单位的专业交流,专业研讨及联谊活动;
(十一)发布行业动态,专业标准和专业研究成果。
第六条 主要职能
(一)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实验室建设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受主管部门委托,对实验室建设产业企业实施行业管理;
(二)协调和指导实验室建设产业企业之间的服务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组织实验室建设产业企业开展经营管理经验交流、学术交流和产品技术展览展示;
(四)提供发展实验室建设产业相关的政策指导、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信息服务;
(五)搜集、发布、论证、评价和推广实验室建设产业方面的科研成果;
(六)引进、开发、宣传、推广和应用先进优质的实验室建设产业相关产品;
(七)培训实验室建设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八)提供实验室建设产业企业经营管理咨询;
(九)咨询和编制实验室建设服务相关标准;
(十)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分会办公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7号楼1207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分会会员分为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从事实验室建设领域,与实验室建设服务领域相关产业的实验室和企事业单位,可自愿申请成为分会单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
(二)个人会员由从事实验室建设研究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实验室管理人员、设备、设施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科研人员,相关企业的管理者、经营者、热心实验室建设服务领域的社会活动家和有识之士组成,可自愿申请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分会管理办法;
(二)拥护分会工作办法;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分会;
(四)在分会相关领域中具有一定的成就和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分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书面通知审核意见、办理入会登记;
(四)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代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享受分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
(四)获得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通过分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享有分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分会管理办法,执行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分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分会活动,支持分会工作,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向分会交纳会费;
(七)承办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管理办法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终止和退会
(一)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其会员资格将被终止;
(二)个人会员被依法剥夺公民权者,分会应予以除名;
(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无特殊情况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拒绝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员退会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分会秘书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分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管理制度,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分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分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分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总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执行机构,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常委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分会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顾问、秘书长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实验室建设及管理领域有一定的声望或影响力,具有相关资源整合能力;
(三)熟悉相关学科领域或者有过相关工作经验的业内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热爱实验室建设事业,本人有意愿从事分会工作;
(六)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分会设会长1名;设副会长、顾问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顾问、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因特殊情况提前离任时,会长有权提议增补副会长人选。
两名以上副会长可联名推荐实验室机构或实验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领导作为副会长、顾问人选。
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的主要领导为常务理事;理事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理事,副会长单位的常务理事可被提名为副会长或顾问人选。
第二十二条 会长是分会各项事务的总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分会工作;
(二)负责召集、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增补副会长、顾问人选、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人选、常务理事单位。
第二十三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分工负责会长分配的工作;
(三)在会长缺席的情况下,经授权代理会长行事,包括召集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及常务理事会;
(四)增补副会长人选、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人选、常务理事单位。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年度工作检查与总结;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及时向会长汇报秘书处工作情况;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负责分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六)经理事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为分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若干名组成。秘书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处理分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会员申请登记注册(专业学组形成队伍)
(三)各专业学组业务往来联系(每年活动计划和项目预算)
(四)分会微信网站维护与信息推送(副秘书长轮流值班编辑)
(五)各类会议纪要梳理与编辑、
(六)工作规范(各类报表、招募手册、活动策划手册、分会宣传手册、相关工作审批流程单)
(七) 日常账务登记与申报
(八)负责总会联络
(九)建立日常工作机制:例会制度、通报制度、学习制度
1.学习总会规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
2.学习分会两项规定:《分会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
3.树立服务思想,助人为乐,相互学习,取长补短
4.树立前瞻意识,搭平台,推进“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
5.总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项目申报制、经费预算制
6.积极发挥分会顾问、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作用,发挥才干,形成合力,创造实验室建设管理品牌效益
(十)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会可设立专业学组,由会长或副会长、顾问分别担任或推荐相关专业热爱公益事业的专业人士担任各专业学组组长或副组长、学组的组长或副组长,为拓展学组工作,在学组下可设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学组活动。学组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分会按专业成立专家委员会,聘请相关专业有很高声望的学者和行业有较大影响的实际工作者担任专家委员会的委员。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四章 财务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八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或上级单位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补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分会财务不设立专职岗位,由秘书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与总会财务部工作对接。
第五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分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讨论,由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自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研究决定,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经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医院实验室建设发展分会筹备会通过,自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分会对本管理办法拥有最终解释权。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
实验室建设发展分会
2021年2月1日